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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及标准

文章来自:利达消防设备 发布时间:2019-03-28 16:01

电气火灾监控系统调试规范及标准

1、一般规定

1.1、 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,应在施工结束后进行。

1.2、 在凋试前应具备凋试必须的技术文件:

1.2.1、施工图;

1.2.2、系统设置的建筑平面图;

1.2.3、设备安装技术文件:

1.2.4、安装验收单:

1.2.5、设备使用说明书。

1.3、调试单位在调试前应编制调试程序,并按程序调试。

1.4、调试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完成。

1.5、调试完成后应有监控点的详细报警参数值的设置记录,相应监控点的地址及对应安装位置信息记录。

2、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

2.1、施工单位应配备移动式(手持便携式)剩余电流检测仪〔至少精度1.0级),在调试时先进行配电回路剩余电流的检测。

2.2、使用漏电流发生器(至少精度1.0级)提高剩余电流传感器探测回路的漏电流,使其达到报警值,检验其报警功能;

3、测温式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调试

3.1、采用模拟温升的方法,给温度传感器加热使其达到报警值,检验其报警功能。

3.2、温度报警值的设定应根据其探测对象的安全温度进行设置,一般报警温度值应在安全范围内

4、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调试

4.1、电气火灾监控没备调试,应先分别对传感器和监控探测器逐个进行单机通电检杳。正常后方可进行凋试。

4.2、电气火灾监控设备通电后,应按现行--标准的有关要求对其进行下列功能检验:

4.2.1、监控报警功能;

4.2.2、控制输出功能:

4. 2.3故障报警功能:

4.2.4、自检功能;

4.2.5、存储、打印功能。

5、检查监控设备的主电源和备用电源,其容量应分别符合现行有关--标准和使用说明书的要求,在备用电源连续充放电3次后,主电源和备电源应能自动切换。

6、应采用专用的检查仪器(剩余电流发生器和温度发生揣)对探测器逐个进行试验。

7、应分别用主电和备用电源供电,检查系统的各项功能。

8、系统在连续运行12h无故障后,填写系统调试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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